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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時,除了支付斡旋金以外,也可只簽立要約書給仲介公司,而不必支付任何款項,而仲介公司便依據此份要約書和屋主議價,若屋主同意買方之價格及條件後,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目前不動產交易實務上因為斡旋金所衍生之糾紛層出不窮,為此,內政部版要約書應勢而生,該要約書與斡旋金契約書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少了議價金的部分,而要約經賣方承諾,買賣雙方即負履行簽立買賣契約之義務,買賣任一方違約時仍然有違約賠償之責任。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民國94年會議曾裁示:「房屋仲介業者若利用交易資訊不對稱之特性,隱匿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在向購屋人收取斡旋金之同時,未同時告知購屋人亦得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及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故房屋仲介業者應以另份書面告知購屋人有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的權利,且該份書面之內容宜扼要說明「要約書」與「斡旋金」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並經購屋人簽名確認,以釐清仲介業者之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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