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服務 https://www.land.nat.gov.tw/CommonQuestions/CommonQuestionList
1.為何要實施新三類謄本的地政新分級制度?
內政部在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改以去識別化方式,僅公開所有權人的部分姓名、部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但保留完整住址資料(除申請部分地址隱匿者外),以促進土地利用及整合開發的需要。
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
第二類謄本:任何人。
第三類謄本: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
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37條第1項規定(第37條第1項條文: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 ,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
4.新制與舊制有何不同?
【舊制】
※第一類:
需輸入統一編號,所輸入的統一編號,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即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地址)。
其他無輸入的,以第二類方式顯示。
※第二類:
顯示登記名義人完整姓名與地址。
【新制】
※第一類:
需輸入統一編號,所輸入的統一編號,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即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地址)。
如需要帶出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兩項,請輸入所有權人的統一編號,且申請「所有權個人全部」
,或輸入他項權利人的統一編號,且申請「他項權利個人全部」、「標示部及他項權利部」,有輸入者才會出現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兩項。
其他無輸入的,以第二類方式顯示。
※第二類:
顯示登記名義人部份統一編號、部份姓名、完整地址。
他項權利部不會帶出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兩項。
第二類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為完整顯示。
※第三類:
標的登記名義人本人(含受其委任之代理人)申請需搭配憑證並輸入統一編號,不揭示登記名義人的出生日期及統一編號。
如需要帶出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兩項,請輸入他項權利人的統一編號,且申請「他項權利個人全部」、「標示部及他項權利部」,有輸入者才會出現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兩項
5.第一類與第二類資料有何差異?
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資料,包含完整姓名、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住址等個人資料。
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顯示部分姓名以及統一編號、完整住址、無出生年月日。※第二類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為完整顯示。
7. 新制三類謄本,申請到的二類謄本,顯示的格式為何?
不論是申請資料為個人全部(部份)謄本,或為全部謄本,則謄本內容只會顯示「部分姓名、部分統編、無出生年月日、完整住址」並隱匿他項權利之「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及「設定義務人」資料。
8. 謄本地址為何隱匿?
若標的所有權人有設定過【住址隱匿】,則申請該標的【第二類-登記謄本】時,住址會部分隱匿。
(1)住址中的段/路/街/道字後方字加「***」表示。
(2)若無段/路/街/道時,取住址前6個中文字後加「***」。
例: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9. 何謂登記名義人?
即土地/建物所有權部裡的權利人與土地/建物他項權利部裡的權利人皆為登記名義人。
10. 何謂部份姓名、部份統一編號?
※部份姓名:
即為顯示第一個字,其餘均隱匿,顯示時後方+「**」(*為全形)。
例如:林**
※部份統一編號:
即為顯示前四碼及最後一碼,其餘均隱匿,顯示時中間+「*****」(*為半形)。
例如:A123*****9
以上只針對自然人做隱匿,非自然人為完整顯示。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